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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证机构资质审查通则发布后,工业企业需要新增产品认证吗?
摘要:市场监管总局发布认证机构资质许可审查通则,重点是机构准入与监管衔接;公告未新增工业产品通用认证要求,企业应先核对既有产品规则与资料。
一句话结论
不需要仅因这则公告就为所有机械、自动化设备或工业机器人新增产品认证。公告重点是认证机构的资质许可审查、后续监管和已取得资质机构的制度衔接;具体产品是否适用既有认证、检测或出口要求,仍应按产品类别、目的国和现行规则逐案核对。
哪些产品或场景受影响
这次公告直接涉及申请或已取得认证机构资质的主体:市场监管总局说明,《认证机构资质许可审查通则》优化了许可标准、审批流程和资质审查程序,并提高认证人员能力、产品认证机构检测能力等条件要求。
对机械制造、自动化设备和工业机器人生产企业而言,公告没有列出新增强制认证产品目录、测试项目或通关条件。因此,企业不能据此推断“所有工业产品都要新增认证”,也不能把认证机构的6个月过渡期理解为制造企业的产品整改期限。

时间节点
| 事项 | 已核实状态 | 对企业的判断 |
| --- | --- | --- |
| 公告发布 | 2026年9月24日,市场监管总局发布《认证机构资质许可审查通则》。 | 可作为认证机构准入制度更新的信息来源。 |
| 已取得资质机构的衔接 | 公告说明设置6个月过渡期。 | 该节点面向已取得资质的认证机构,不自动等同于产品认证期限。 |
| 工业产品新增义务 | 公告正文未列出。 | 不能仅凭本公告认定机械、自动化设备或机器人产品新增认证、检测或通关义务。 |
企业现在应做什么
- 按产品型号、用途和目的国梳理现有适用规则、已有报告和技术文件,不把机构准入公告替代为产品合规清单。
- 如采购认证相关服务,核对服务方资质范围、人员与检测条件是否与委托项目相匹配。
- 对在办的认证或变更项目,向服务方确认其制度衔接安排和资料补充要求,并保留沟通记录。
- 出口或跨地区销售前,继续以目的国现行产品规则、合同要求和主管机关公告为准。

第三方与服务边界
本公告没有把第三方检测或认证规定为所有工业产品的新增必经步骤,也没有证明任何企业具备特定检测或认证能力。需要确认既有产品的适用要求与服务范围时,应提交产品资料后确认适用要求与服务范围。
常见问题
所有工业机器人都要因为《通则》重新认证吗?
不是。公告没有公布工业机器人新增通用认证或复测要求;是否需要办理既有合规事项,仍取决于产品功能、目的国和适用规则。
6个月过渡期是制造企业的产品准备期吗?
不是。官方公告将6个月过渡期表述为对已取得资质认证机构的制度衔接安排,不能直接外推为制造企业的统一产品期限。
官方依据与最后核验
市场监管总局,2026年9月24日,《认证机构资质许可审查通则》发布公告:
https://www.samr.gov.cn/xw/zj/art/2026/art_8780e8cbb60747d9b01f6786ed48a005.html
涉及具体产品、目的国或既有项目时,请以适用规则和主管机关最新公告作最后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