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 AI 只用于节拍优化、预测维护、操作辅助或非安全质量控制,不能仅因“使用了 AI”就认定为机械安全部件。对机械领域 AI 系统,是否可能进入 AI Act Article 6(1) 相关路径,需同时判断:AI 是否作为安全部件/受规制产品,以及整机或该产品是否原本依法需要第三方合格评定。单纯财产、设备或生产损失风险仍应纳入机械风险评估,但不当然满足该高风险分类条件。
新规则与两个时间节点
欧盟于 2026 年 7 月发布 Regulation (EU) 2026/1744,更新了 AI 法案与机械法规的衔接。对机器人和自动化设备企业,更实用的不是把它理解成一张“新增认证清单”,而是按产品功能重做一次合规分流。
法规发布:2026 年 7 月 24 日
AI 法案与机械法规的衔接安排发生更新,应纳入新品设计和出口计划评审。
机械法规整体适用:2027 年 1 月 20 日
计划在此后投放欧盟市场的机械和相关产品,应按 Regulation (EU) 2023/1230 复核合规路径。
机械领域 AI 要求节点:最迟 2028 年 8 月 2 日
对可能满足 AI Act Article 6(1) 条件的机械领域 AI 系统,委员会应使纳入机械法规 Annex III 的相关 AI 健康与安全要求最迟于该日适用;具体要求仍以届时授权法案、产品分类和适用标准为准。
哪些机器人和自动化设备要重点排查
建议优先排查两类场景:
- AI 直接参与人员安全相关的保护功能。例如,AI 用于识别人员侵入危险区域并触发安全停机,或用于控制人员防护功能。
- 采用完全或部分自演进机器学习、并确保安全功能的安全部件或内嵌系统。机械法规附件 I 已对这类情形列出专门的合格评定安排。

以下用途不应简单归入安全部件:生产节拍优化、能耗优化、预测维护、操作建议、服务效率提升,以及不承担安全功能的质量控制。判断依据应是制造商设定的预期用途、人员安全相关保护功能和失效后果,而非营销资料中是否出现“AI”一词;仅涉及财产、设备或生产损失的风险仍应单独纳入机械风险评估。
第三方机构何时可能介入
CE 标志不等于每台机器都必须由第三方发证。机械法规的合格评定路径取决于产品类别、附件 I 分类,以及相关协调标准或共同规范的采用情况。
对于附件 I Part A 第 5、6 项所列、具有完全或部分自演进机器学习并确保安全功能的安全部件或内嵌系统,应采用 Article 25(2) 的第三方参与程序。对于其他类别,企业不能只凭“AI”标签判断是否需要公告机构;应先确认是否同时满足 AI Act Article 6(1) 的双条件,再结合产品分类、人员安全相关功能、采用标准和完整技术资料确定机械法规路径。
企业现在可以做什么
- 为每个 AI 功能写清预期用途:它是安全控制、效率工具,还是质量辅助?
- 建立失效后果清单:AI 判断错误、失联、模型变化或更新时,是否会造成安全风险?
- 核对 2027 年后投放欧盟的产品,确认机械法规分类、风险评估、技术文件和说明书更新计划。
- 对可能承担人员安全相关保护功能的 AI,预先盘点采用的标准、测试需求与测试证据、软件变更控制和后市场监测资料。
- 对附件 I 或第三方路径不明确的整机,尽早开展产品资料预评估,避免样机定型后才发现合规路径变化。

常见问题
带 AI 的工业机器人是否都要新增欧盟认证?
不是。仅用于效率、辅助、便利性或非安全质量控制的 AI,不能仅因使用 AI 就被认定为安全部件。对机械领域 AI 系统,是否可能进入 AI Act Article 6(1) 相关路径,还要确认整机或该产品是否原本依法需要第三方合格评定。
2027 年与 2028 年分别要关注什么?
2027 年 1 月 20 日是欧盟机械法规的整体适用节点。对可能满足 AI Act Article 6(1) 条件的机械领域 AI 系统,委员会应使纳入机械法规 Annex III 的相关 AI 健康与安全要求最迟于 2028 年 8 月 2 日适用。两者并非同一件事,企业应分别安排机械合规与 AI 安全功能准备,并持续跟踪后续授权法案和标准。
什么情况下应尽早咨询公告机构或第三方机构?
当 AI 承担人员安全相关保护功能、采用自演进机器学习、产品可能落入机械法规附件 I,或标准覆盖和合格评定路径无法确认时,应尽早整理产品资料,并向具备相应授权范围的第三方确认受理和合格评定路径。
来源与复核
官方依据:Regulation (EU) 2026/1744;AI 法案现行整合版本;机械法规现行整合版本。最后核验:2026-08-12。
服务提示:如需确认产品的欧盟适用要求,请提交产品预期用途、AI 功能、人员安全相关风险、机械分类和目标投放时间等资料;服务范围与具体路径以资料核对和最新法规要求为准。